近期,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(2026)粤民申2790号再审裁定,激起了法律界的热烈讨论。这起发生在东莞的劳动争议案件中,雇主虽然一直为员工购买社保,但却长期按照最低基数进行缴纳,未能根据员工实际上工资正确申报缴费基数。员工因此主张自己被迫离职,申请仲裁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,然而经过仲裁、一审和二审的审理,其请求均未得到支持,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也被拒绝。法院在审查中认为,社保缴费基数的差别问题属于行政征缴范畴,劳动者可以向税务部门投诉,并通过行政途径申请进行补缴。关于“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保”的适用法律,律师指出,案件的关键在于明确两种情况的区别。
2026-08-18